专业可程式恒温恒湿试验箱、恒温恒湿房、大型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箱等仪器设备制造厂家-东莞市正航仪器有限公司欢迎您!

全国服务热线:400-822-8565

24小时咨询热线:158-9969-7899

您的位置: 主页 > 公司动态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www.zhenghangsb.com 发表时间:2014-11-20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2.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规定的程序(图3.2.1)进行。
3.2.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鉴定程序
 
图3.2.1  鉴定程序
3.2.3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  查阅图纸资料  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峻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2  查询建筑物历史  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3  考察现场  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4  填写初步调查表(格式如本标准附录A所示)
    5  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3.2.4  详细调查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1  结构体系基本情况勘查: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圈梁、构造柱、拉结件、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的布置;
    (3)结构支承(支座)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结构细部尺寸及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  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荷载);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使用史(含荷载史、灾害史)。
    3  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调查与检测: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斜坡);
    (3)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地基承载力的近位测试及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评估(必要时,可对开裂、腐蚀和其它损坏等情况进行开挖检查);
    (6)其它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4  材料性能检测分析:
    (1)结构构件材料;
    (2)连接材料;
    (3)其它材料。
    5  承重结构检查:
    (1)构件(含连接)的几何参数;
    (2)构件及其连接工作情况;
    (3)结构支承(支座)工作情况;
    (4)建筑物的裂缝及其他损伤的情况;
    (5)结构整体性;
    (6)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
    (7)结构动力特性。
    6  围护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调查。
    7  易受结构位移、变形影响的管道系统调查。
3.2.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以及工作步骤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含节点、连接)、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各分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和三个使用性等级,并应按表3.2.5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步骤,从层开始,分层进行:
表3.2.5  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及工作内容
层  次
层  名 构  件 子  单  元 鉴定单元




等  级 au、bu、cu、du Au、Bu、Cu、Du Asu、Bsu、Csu、Dsu
地  基
基  础
地基变形评级 地基基础评级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按同类材料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单个基础等级 地基稳定性评级(斜坡)
承载力评级
上  部
承  重
结  构
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残损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等级 每种构件评级 上部承重结构评级
结构侧向位移评级
按结构布置、支撑、圈梁、结构间连系等检查项目评定结构整体性等级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 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安全性等级

续表3.2.5
层  次
层  名 构  件 子  单  元 鉴定单元
使



等  级 as、bs、cs As、Bs、Cs Ass、Bss、Css
地  基
基  础
按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工作状态评估地基基础等级 鉴定单元正常使用性评级
上部承重
结  构
按位移、裂缝、风化、锈蚀等检查项目评定单个构件等级 每种构件评级 上部承重结构评级
结构侧向位移评级
围护系统功  能 按屋面防水、吊顶、墙、门窗、地下防水及其他防护设施等检查项目评定围护系统功能等级 围护系统评级
按上部承重结构检查项目及步骤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各层次使用性等级




等  级 a、b、c、d A、B、C、D Ⅰ、Ⅱ、Ⅲ、Ⅳ
地基基础 以同层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评定结果并列表达,或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可靠性等级 鉴定单元可靠性评级
上部承重结  构
围护系统
注:1  表中地基基础包括桩基和桩;
    2  表中正常使用性鉴定包括适用性鉴定和耐久性鉴定;
    3  单个构件应按本规范附录D划分。
 
    (1)根据构件各检查项目评定结果,确定单个构件等级;
    (2)根据子单元各检查项目及各种构件的评定结果,确定子单元等级;
    (3)根据各子单元的评定结果,确定鉴定单元等级
    2  各层次可靠性鉴定评级,应以该层次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确定。每一层次的可靠性等级分为四级。
    3  当仅要求鉴定某层次的安全性或正常使用性时,检查和评定工作可只进行到该层次相应程序规定的步骤。
3.2.6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资料不足,应及时组织补充调查。
3.2.7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应按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且评估结果应以不同的适修性等级表示(本标准表3.3.4)。
3.2.8  民用建筑耐久性(耐久年限)的评估,应按本标准附录E、附录F或附录G的规定进行,其鉴定结论应归在使用性鉴定报告中。
3.2.9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的编写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要求。
3.3  鉴定评级标准
3.3.1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
表3.3.1  安全性鉴定分级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  级  标  准 处 理 要 求
单个构件或其检查项目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不必采取措施
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可不采取措施
c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应采取措施
d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已严格影响承载能力 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子单元或子单元中的某种构件集 A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个别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u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续表3.3.1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  级  标  准 处 理 要 求
鉴定单元 Asu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u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u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 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su 安全性严重不符合本标准对Asu级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注:1  本标准对au级和Au级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要求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5章、第7章及第9章给出;
   2  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安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正常使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3.3.2  民用建筑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2的规定采用。
表3.3.2  使用性鉴定分级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  级  标  准 处 理 要 求
单个构件或其检查项目 as 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不必采取措施
bs 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使用功能 可不采取措施
cs 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显著影响使用功能 应采取措施
子单元或其中某种构件集 As 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 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 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应采取措施
续表3.3.2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  级  标  准 处 理 要 求
鉴定单元 Ass 使用性符合本标准对Ass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s 使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ss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s 使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ss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使用功能 应采取措施
注:1  本标准对as级和As级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要求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6章、第8章及第9章给出;
    2  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使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安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3.3.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表3.3.3  可靠性鉴定分级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  级  标  准 处 理 要 求
单个构件 a 可靠性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具有正常的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不必采取措施
b 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可不采取措施
c 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应采取措施
d 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已严格影响安全 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续表3.3.3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  级  标  准 处 理 要 求
子单元或其中的某种构件 A 可靠性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可能有个别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 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但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 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D 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 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鉴定单元 可靠性符合本标准对Ⅰ级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在使用性或安全性方面采取措施
可靠性略低于本标准对Ⅰ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在安全性或使用性方面采取措施
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Ⅰ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可靠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Ⅰ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 必须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
注:本标准对a级、A级及Ⅰ级的具体分级界限以及对其他各级超出该界限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10章作出规定。
 
3.3.4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应按表3.3.4的规定采用。

表3.3.4  子单元或鉴定单元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
等级 分   级   标   准
Ar 易修,修后功能可达到现行设计标准的要求;所需总费用远低于新建的造价;适修性好,应予修复
Br 稍难修,但修后尚能恢复或接近恢复原功能;所需总费用不到新建造价的70%;适修性尚好,宜予修复
Cr 难修,修后需降低使用功能,或限制使用条件,或所需总费用为新建造价70%以上;适修性差,是否有保留价值,取决于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
Dr 该鉴定对象已严重残损,或修后功能极差,已无利用价值,或所需总费用接近、甚至超过新建造价,适修性很差;除文物、历史、艺术及纪念性建筑外,宜予拆除重建
 
  3.4  抗灾及灾后鉴定
3.4.1  对抗震或其他抗灾设防区的民用建筑,其抗震、抗灾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前的检测与鉴定均应与结构可靠性或安全性鉴定相结合,同时执行有关抗灾鉴定标准和本标准。
3.4.2  对加油站、加气站和储存可燃、易爆危险源的建筑物,其安全性鉴定尚应包括结构整体牢固性和抗倒塌能力的鉴定。
3.4.3  对必须防范人为破坏的重要建筑物,其安全性鉴定尚应包括墙体结构抗爆能力的检测与鉴定。
Copyright @ 2012-2023 东莞市正航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2059146号-19 公安备案号: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1170号
技术支持: 【正航仪器】 【G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