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航仪器技术整理带泵发电机检验规则
一、每台带泵发电机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记。
二、带泵发电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三、 带泵发电机出厂检查按以下项目全数检查:
1、外形及安装尺寸;
2、外观及装配质量;
3、真空泵性能;
4、冷态电气性能;
5、带泵整体式发电机冷态调节电压值。
四、用户可按GB/T 2828 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项目、合格质量水平见表10。
本标准规定:
1、一般检查水平:Ⅱ;
2、抽样方案: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五、带泵发电机的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为9 台,其检验项目及顺序、样机分组见表11。成批或大量生产的带泵发电机允许用2 台做耐久性试验。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制造厂应进行型式试验:
1)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试验;
2)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 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两年不少于1 次;
4) 产品停产1 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5)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七、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1、 型式检验必须全部合格,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查。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但对耐久性试验不得重新加倍抽取。
2、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带泵发电机的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应符合JB/T 6697—1993 中第6 章的规定,并在外包装上标注产品标准号。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制造厂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试验;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两年不少于1 次;
d) 产品停产1 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八、判定规则
1、 出厂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2、 型式检验必须全部合格,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就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查。如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但对耐久性试验不得重新加倍抽取。
3、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带泵发电机的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应符合JB/T 6697—1993 中第6 章的规定,并在外包装上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