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构件
5.4.1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4.2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表5.4.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表5.4.2 砌体构件承载能力等级的评定
构件类别 |
R/oS |
au级 |
bu级 |
cu级 |
du级 |
主要构件及连接 |
≥1.0 |
≥0.95 |
≥0.90 |
<0.90 |
一般构件 |
≥1.0 |
≥0.90 |
≥0.85 |
<0.85 |
注:1 表中R和S分别为结构构件的抗力和作用效应,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要求确定;<为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验算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级,并确定本系数的取值。
2 结构倾覆、滑移、漂浮的验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3 当材料的强度等级不符合原设计当时应执行的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要求时,应直接定为cu级。
5.4.3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连接及构造评定时,应按表5.4.3的规定,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表5.3.3 钢结构构件构造安全性评定标准
检查项目 |
au级或bu级 |
cu级或du级 |
墙、柱的高厚比 |
符合或略不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 |
不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且已超过限值的10% |
连接及构造 |
连接及砌筑方式正确,构造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无缺陷或仅有局部的表面缺陷,工作无异常 |
连接及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位移或松动,或已造成其他损坏 |
注:1 评定结果取au级或bu级,应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评定结果取cu级或d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2 构件支承长度的检查与评定应包含在“连接及构造”的项目中。
5.4.4 当砌体结构构件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对墙、柱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8.3.6条所列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若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应根据本标准第8.3.6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墙、柱的水平位移等级;
(2)若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则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若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3)若该位移尚在发展,应直接定为du级。
注:构造合理的组合砌体柱、墙以及配筋砌块柱、剪力墙可按混凝土柱、墙评定。
2 对偏差或其他使用原因造成的柱(不包括带壁柱)的弯曲,当其矢高实测值大于柱的自由长度的1/300时,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计入附加弯矩的影响,并根据验算结果按本条第1款第2项的原则评级。
3 对拱或壳体结构构件出现的下列位移或变形,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1)拱脚或壳的边梁出现水平位移;
(2)拱轴线或筒拱、扁壳的曲面发生变形。
5.4.5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 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沿块材断裂的斜向裂缝。
3 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注:块材指砖或砌块。
4 筒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 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 其它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5.4.6 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向裂缝。
2 承重墙体墙身裂缝严重,且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 独立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 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非受力裂缝系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5.4.7 当砌体结构、构件存在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损伤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直接定为cu级或du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