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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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11-20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5.1.1 单个构件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分别按本章第5.2节至第5.5节的规定执行。
5.1.2 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结构构件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 结构构件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3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取值。
4 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作用》(GB 50009)的规定执行;
(2)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著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加内力。
5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原则确定:
(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上款的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并确定其标准值。
6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7 当需检查设计错误时,应对原设计计算书、施工图或竣工图,重新进行一次复核。
5.1.3 当需通过荷载试验评估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若检验合格,可根据其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若检验不合格,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5.1.4 当建筑物中的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参与鉴定:
1 该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修理或用途、或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2 该构件未遭明显的损坏;
3 该构件工作正常,且不怀疑其可靠性不足;
4 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该构件所承受的作用和所处的环境,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若考虑到其它层次鉴定评级的需要,且有必要给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定为au级或bu级。
5.1.5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它均匀作用的因素引起的性能变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集中取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他力学性能。
注:1 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2 当委托方对该种构件的材料强度检测有较严的要求时,也可通过协商适当增加受检构件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