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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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11-20
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
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部分。
地基基础现状调查与检测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及有关图纸资料,调查建筑实际使用荷载、沉降量和沉降稳定情况、沉降差、上部结构倾斜、扭曲、裂缝,地下室和管线情况。当地基资料不足时,可根据建筑物上部结构是否存在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反应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对场地地基进行近位勘察或沉降观测。
2 当需通过调查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根据调查和补充勘察结果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以及原设计所做的调整进行确定。
3 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可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足或资料虽然基本齐全但有怀疑时,可开挖个别基础检测,查明基础类型、尺寸、埋深;检验基础材料强度,并检测基础变位、开裂、腐蚀和损伤等情况。
4.3.3 上部结构现状调查与检测,应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和鉴定内容、要求,按下列规定进行:
1 结构体系及其整体性的调查,应包括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作用体系(支撑系统)、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对称性、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房屋有无错层、结构间的连系构造等;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圈梁和构造柱体系。
2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调查,应包括材料强度、结构、构件几何参数、承载能力、稳定性、抗裂性、延性与刚度,预埋件、紧固件与构件连接,结构间的连系等;对混凝土结构还应包括短柱、深梁的承载性能;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局部承压与局部尺寸;对钢结构还应包括构件的长细比等。
3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的调查,应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施工偏差、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损伤和腐蚀(包括钢筋和钢件的锈蚀、砌体块体和砂浆的酥碱、粉化,木材的腐朽等)。
4 结构位移和变形的调查,应包括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受弯构件的挠度与侧弯,墙、柱的侧倾等。
4.3.4 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变形、缺陷和损伤等的调查,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1 对结构、构件材料的性能,当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时,可仅进行校核性检测;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当缺少资料或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检测。
2 对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当图纸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当缺少资料或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
3 对结构、构件的变形,应在普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和其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进行检测。
4 对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检测,并详细记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必要时尚应绘制其分布图。
5 当需要进行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时,应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等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测试。
4.3.5 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检测时,应区分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以结构的整体倾斜和局部外闪、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质与强度为主要检测项目。
4.3.6 钢结构和木结构检测时,除应以材料性能、构件及节点、连接的变形、裂缝、损伤、缺陷为主要检测项目外,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的腐蚀或腐朽的状况:
1 埋入地下构件的接近地面部位;
2 易积水或遭受水蒸汽浸袭部位;
3 受干湿交替作用的构件或节点、连接;
4 易积灰的潮湿部位;
5 组合截面空隙小于20mm的难喷刷涂层的部位;
6 钢索节点、锚塞部位。
4.3.7 围护结构的现状检查,应在查阅资料和普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围护结构的特点进行重要部件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检测;必要时,尚应按现行有关围护系统设计、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抽样检测。
4.3.8 结构、构件可靠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2 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 4883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或调整数据。